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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方法

来源:吃客养生


出口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以及形成的应收销货款。根据销售类型的不同,销售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两部分。对于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方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方法是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以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并将运费、保险费列在往来科目中;第二种方法则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因此可按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确认收入,同时将运费、保险费包含在价外费用中列入收入中。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因此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可以保持会计核算、申报、退税申报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与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同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个问题,建议企业在平时的会计核算中先按照第一种方法确认出口收入,即暂按FOB价确认收入,并将运保费暂挂往来账。到了年度终了,应允许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付出的运保费作为计算招待费和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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